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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旅游商标花落安徽池州2010-1-4 23:02:30 |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
世人关注的“杏花村”旅游商标争议案,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审理后,近日尘埃落定。该委员会裁定,对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60307号“杏花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唐代大诗人杜牧笔下的“杏花村”坐落在池州市境内,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池州古杏花村复建一、二期工程相继完工,杏花村旅游日趋兴旺。然而,该市企业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使用的“杏花村及图”商标,却遭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争议,并且不服国家商标局的裁定,于2006年9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申请复议。
该委员会受理后,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申请人(山西汾酒公司)的第3287400号“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时间上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且其被核准注册的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游社、旅行安排等服务上)不类似,故其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裁定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拥有“杏花村”旅游商标合法使用权。(记者 潘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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