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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公布2010-1-13 18:4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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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起,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将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富硒蛋白”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联合研究开发出保健药品“富硒康”口服液,由该公司生产和销售。虽然“富硒康”三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经过不断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华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富硒康”口服液为知名商品。“富硒康”口服液这一名称是华信公司首创并最先使用,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与知名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上有一定的联系。华信公司拥有“富硒康”这一特有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江西天天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颁发“江绿牌富硒康口服液”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草珊瑚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使用的“江绿”牌“富硒康”商品外包装手提袋无论从外形、基本色调等方面与华信公司投入市场的“富硒康”商品外包装手提袋近似。事实上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华信公司要求草珊瑚公司、百姓缘公司停止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草珊瑚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华信公司知名商品“富硒康”特有的名称、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其印制并突出使用“富硒康”字样的“江绿”牌“富硒康”商品外包装手提袋;赔偿华信公司的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3.7万余元;百姓缘公司停止销售突出使用“富硒康”字样的“江绿”牌“富硒康”商品。省高院于2009年5月20日维持了原判。这一判决解决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许可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 安徽饭店出售假冒名牌赔钱 原告英国Alfred Dunhill Limited(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商品分类第18类公文包、手包、钱包、钱夹等皮革和人造革制品中“DUNHILL”“登喜路”等标识的注册商标权利人。2009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安徽饭店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商品,该商品既非原告生产,也不是原告授权生产。邓希尔公司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在《合肥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51780元。 安徽饭店辩称,因对员工疏于管理,导致个别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夹带、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被告并没有以安徽饭店的名义销售过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涉案侵权的商品也只销售了一件,侵权所得仅为780元。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安徽饭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Alfred Dunhill Limite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6780元;驳回Alfred Dunhill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70多家网吧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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