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商商标富农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2010-1-14 12:19:00
文章来源:人民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正由繁华城区工厂车间向全市农村田间地头延伸。纵观国内外市场,知名农产品一旦注册商标,并广泛宣传,取得品牌“护身符”就会备受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因此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是提高农民收入,使之致富奔小康的快速通道。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模经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特有品质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成为一种需要受法律保护的独特资源。这种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一旦与产品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升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是通过商标法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

  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天津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 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力促“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商标”的经济模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经济支撑。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工作内容

  (一)开展资源普查 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并辅以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发挥服务功能 组织动员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组织和质量控制机构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四)加强指导工作 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市场监管 积极配合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应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三)增加支持力度 与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与市农委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

  (五)明确职责任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的现状

  近年来,天津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力度,大力培育农产品商标。截止目前,天津已注册集体商标4件,已注册证明商标3件,另有1件茶淀(葡萄)正在初审公告。天津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相对较少,仍有很大潜力可挖,如“蓟县柿子”、“宝坻大葱”、“宁河大米”、“静海小枣”、“汉沽河豚”等都具有一定特有品质及知名度的农产品,商标注册前景十分广阔。

  小站稻作为天津市津南区历史名牌产品,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为保护和发展“小站稻”这一历史名产,工商津南分局先后多次向政府进言献策,申请“小站稻”证明商标,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工商津南分局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小站稻”证明商标(包括“小站稻”“小站米”等文字、图形标识)由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于1999年7月28日在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地理标志注册后,小站稻又先后获得了第二届中国农业博览会金奖、第三届中国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天津市农业名牌产品、中国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消费者信得过优质产品证书,农业部“丰收计划”二等奖等一系列荣誉,2001年12月26日起“小站稻”证明商标连续三届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并于2009年4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沙窝萝卜是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地方特色农产品,栽培历史悠久,连续三届被天津市人民政府评为天津市农业名牌产品,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沙窝”牌证明商标。通过商标的注册,品牌的管理,确实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的发展。西青区“沙窝萝卜”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达到了外贸出口时沙窝萝卜年产量的2.7倍、年销售收入的13.5倍,尤其是小沙窝村冬季沙窝萝卜的种植面积占到了全镇50%左右,到了年底沙窝萝卜销售旺季,总是出现农民排队存款的现象,确实沙窝萝卜给农民带来了实惠,证明商标为做大做强沙窝萝卜产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近期工作

  一、开展普查,制定规划 主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加强形式多样宣传工作 结合农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注册重要意义的宣传,利用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力争短期内改变天津这项工作的落后面貌。

  三、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活动 对农民利用庭院、湖泊、塘堰、果园、山林地等自然资源从事的农家文化旅游项目,给予商标法律知识指导,使其得到法律保护,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作为农村商标工作的重点。

  四、加强技术指导 配合农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相关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五、加大保护力度 建立受理及时、反应迅速、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的商标行政执法机制。开展商标专用权及农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围绕涉农商标、集体、证明商标严厉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集体、证明商标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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