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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确认USPTO错误评估专利期限调整2010-1-15 18:33:24 |
在Wyeth诉Kappos案(案号:2009-1120)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错误的适用部分法令确定了专利期限调整(PTA)。因此,结果是一大部分符合PTA资格的专利(如在2000年5月29日或者之后提出申请的专利)有权获得比USPTO授予的期限更长的专利期限。 法令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因以下情形获得额外的专利期限补偿:A延迟:是指USPTO没有按照特定时限处理申请导致的延迟;B延迟:是指USPTO超过三年未审结的申请。为避免重复计算,法令指出这些期限只能在未重叠使用的情况下增加专利权期限。USPTO对该法令的解释是,这两个期限经常重叠,专利权人因此被获准A延迟或B延迟(取决于哪一类更长),但是从来没有被合并使用过。裁决认为USPTO做作的解释无法与法令原意相一致。联邦巡回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专利权人有资格获得PTA,在二者不会在同一时段中出现的情况下,可以增加A迟延和B迟延的期限。 裁决对于近期授予专利的影响 在2008年9月地区法院审判惠氏(Wyeth)案后,很多专利权人向USPTO提出要求,即根据惠氏案中的裁决纠正他们的PTA。到目前为止,USPTO一般都以发布决定的形式回应这些请求,即驳回请求和拒绝适用惠氏案裁决。专利权人现在或许可以引用作为必须遵守的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但是,在USPTO在制定符合法律的程序前,专利权人必须继续时刻警惕查看PTA的计算,在获得专利2个月之内提交申请以纠正PTA;如果USPTO未在专利授予后180天内予以纠正,可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申诉。 裁决对于未决的PTA诉讼的影响 Fish & Richardson根据惠氏案的判决已为其很多客户提起申诉以纠正PTA。我们打算与司法部交换意见以决定是提起上诉还是遵守判决。在请求无复审程序的情况下,司法部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惠氏案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7日。 在USPTO确定同意遵循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之前,专利权人在专利授予后2月内提出PTA申请和在专利授予后180天内提出申诉是专利权人确保自身权利的唯一方法。我们希望最终诉讼是不必要的,如果USPTO制定各种程序对所有的新发布的专利采用与惠氏判决中一致的PTA计算方法的话。 裁决对于“日本烟草公司”案的影响 有别于惠氏案的错误,Fish & Richardson近期代表制药业客户日本烟草公司根据专利法371条国家阶段的申请规定成功处理了B延迟方法以计算PTA。对此案,美国USPTO于2009年9月9日发布了一正式通知,承认在计算某些专利的PTA时存在系统错误。日本烟草公司裁决的运用导致很多专利基于专利法371条国家阶段的申请拥有了更长的B延迟。当日本烟草裁决与惠氏裁决共同运用的时候,正如联邦巡回法院所确认的那样,这两个裁决将对专利期限产生组合型效果。日本烟草公司案的裁决延长了B延迟的期限,惠氏的裁决允许增加A延迟和B延迟。 裁决对于“旧专利”的影响 很多2003年后发布的专利其专利期短于适用惠氏或日本烟草案专利的期限。对于大部分专利来说,PTA计算的2个月异议期已过。惠氏和日本烟草案产生了2个错误运用PTA法条规定的先例,USPTO可以通过向专利权人提供一个有限的期限以申请纠正PTA的计算以用来保证与判决一致。对这一类型的有限追溯救济并不是没有先例的。紧随上诉程序(专利上诉和争议委员会在此过程中会对案件进行重审)中的PTA授予规定修正案作出之后,USPTO于2004年为所有的专利权人(包括那些获得专利已超过2个月的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为期2个月的期限以对PTA作出修正,且该修正具有追溯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