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1-19 17:56:13
文章来源:沈阳网
  1月19日下午,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的《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沈阳市的专利促进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沈阳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市,为沈阳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截止2008年底,全市共申请专利62336件,被授予专利权32715件,专利申请量在十五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前,充分体现了沈阳市科技创新的实力。2009年,制定《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成为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之一。

  《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科技资金中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专利引进、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专利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

  《条例》规定了发明专利的奖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条例》还就评定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奖和自然科学领域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政府采购率先购买具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记者 王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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