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数字化英国的大臣Stephen Timms说:“政府打击网络盗版的费用大部分应该由权利人承担。”
Timms建议那些拥有电影和音乐版权的公司应支付75%的费用,因为他们是这一行动的主要获益方。
他说,剩下的25%应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承担。
政府的数字经济法案强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向那些文件共享但又忽视版权的消费者发警告信。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还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权利人可以起诉那些盗版者。对于那些拒绝停止盗版的人应受到“最终手段”的技术惩罚,包括降低带宽速度或者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断网处置。
Timms在牛津媒体大会上说,ISPs的合作至关重要。并说到:“我们所做的将有益于权利人。因此,我还未被权利人所说服,即让网络公司承担更多的费用。”
Timms还说:“对于此问题还需进一步讨论。我们已经确定观点,即鼓励权利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降低成本,保持过程简洁而有效,并继续寻求版权侵权的商业解决方案。”(编译自pres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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