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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行业迎来发展新机遇2010-2-3 22: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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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与之相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于1985年1月19日批准。从此,先后经过1992年12月12日、2001年6月15日先后两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10年1月9日由国务院公布。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原有条文最大的不同,是针对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增加或相应调整了相关规定。由此,给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 众多专利代理机构反映,专利法实施细则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申请程序有所增加。但这不但没有繁琐之嫌,反而使代理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并填补了以往工作中容易发生的漏洞。 “关于对用于发明创造的遗传资源要说明来源的规定来源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有积极意义。”邰红表示,根据实施细则中新的规定,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有关文件时应做及时调整,报送的材料应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该规定也有利于提高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增加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龙传红认为,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申请人来说,最好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对遗传资源的来源加以说明,这个时候发明刚刚完成,容易找到相关的原始记录。如果提交申请时不加以说明,等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原始记录,从而给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麻烦。 一些代理机构认为,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专利纠纷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代理机构从帮助权利人维护权益出发,获得一份专利行政部门的评价报告更具实用价值。 “实施细则首次将原来的检索报告更改为评价报告,不仅更为科学化、规范化,也更有实用性。”袁庄表示,特别是在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诉讼中,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至关重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此,邰红认为,有些近似的专利如果发生纠纷,通过代理过程中去通过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报告能够获得比较可靠的依据。 近年来,随着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出质成为专利代理机构接手较多的业务。如何出质,以往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明确的法规,操作方式各行其是,不仅不规范,也容易埋下问题的隐患。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增加了相关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袁庄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代理机构必须拿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办理出质,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交易风险。同时,将这一行为以法规形式予以明确,提升了其法律地位。 涉外代理业务拓宽 自1985年4月我国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以来,截至2009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达582.3万件,我国专利授权量为308.3万件。对外发明专利申请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我国申请人提交的PCT专利申请数量及其全球排名不断上升。2009年,我国PCT申请同比增加30.1%,居世界第5位。 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关于涉外代理、涉外申请等新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就对外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多数代理机构认为,这些规定使代理机构拓宽业务有了依据。 “关于对向外国申请专利进行保密审查,这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世界各国几乎都有。”邰红表示,这也是与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原则相一致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履行这一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对此,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黄小临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对这一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收到通知,就可以继续申请流程。因此,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和兼顾客户利益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关于向国外申请专利之前的保密审查,按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从三种方式中选择任何一种来提出请求。”龙传红表示,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第二种方式是,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时或之后提出保密审查的请求;第三种方式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即PCT专利申请),不管通过哪种方式,最关键的是,对于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提出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之前,代理机构务必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否则申请人就这项发明创造在中国将不能获得专利权。 涉外专利代理业务将放开,是这次修改法律最大的变化。根据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允许外国申请人委托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而不是少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项调查表明,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专利代理业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涉外代理机构的业务量整体下降。“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对此,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只有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才能更好地迎接新的挑战。 柳沈律师事务所所长杨梧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时认为,放宽涉外专利代理业务这是大势所趋,也是适应国际规则与中国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在这次放开之前,全国已有近200家事务所或代理机构获得了涉外代理资格,竞争机制已经形成。这种格局短时间内很难改变。杨梧解释说,2008年底以来,专利代理行业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冲击,柳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业务量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杨梧表示,根据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还可以拓展。立足于将来,不拘泥于专利申请,还有知识产权战略的许多内容,如知识产权预警、技术转让、国内企业海外维权等高端业务可以开展。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82.8328万件,其中有55.9687万件是通过专利代理人提交的,代理率为67.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代理率为77.2%,国内专利代理率为62.5%,国外专利代理率为100%。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的上述专利代理机构,从机构成立时间、业务数量与代理质量等综合指标看,是国内同行业中的佼佼者,他们的想法与做法,在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他们共同认为,目前,经历金融危机严峻考验的国内专利代理行业正走向复苏,此时,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国内专利代理行业带来新的动力与活力,还为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记者吴辉、赵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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