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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不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出境今起将面临罚没

2010-4-3 20:15: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修改后的条例,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条例又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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