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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版权保护优于人权吗?2010-4-10 21: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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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特别301程序之前就已经公布了。对于快速复习者而言,Harold的视频解释了该程序的一般过程,Rashmi的邮件介绍的更为详细一些。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特别301程序,该联盟每年代表其成员组织提交意见书,其成员组织包括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商业软件联盟(BSA)、美国娱乐软件协会(ES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FTA)、美国电影协会(MPAA)、国家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和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 很自然,这些行业协会将关注全球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其执法状况,因为版权是其成员赖以生存的基础。尽管他们认为他们独有的经济权利应该优先于他人的基础人权这一点让人不太理解。 正如Rashmi指出的,IIPA报告往往做出大量没有证据来源的断言和暗示。因此,可以进行一些调查去寻找这些陈述的论据,或弄明白他们真正想说的。他们的2010年报告在这方面没有不同。有时,这使人们无法知道一个具体的事实断言有多么可信,这是够糟糕的事情。但更坏的是掩饰他们真正的意思。 整个2010年IIPA报告有498页。印度“国家调查”(IIPA阐明将印度保持在“优先观察国”列表中的理由)占了13页。其中一些相当简单且并无不当。但当你穿梭于字里行间时,令人深感不安,这里有一个简短的摘录: 依据印度南部泰米尔纳德邦Goonda法案,长达一年之久的审前拘留继续产生一些威慑作用。这一补救措施应扩展到其他州。商业软件联盟还与特别州政府共同鼓励将软件盗版规定在犯罪活动预防法律(Goonda法)这部州特别法律中。商业软件联盟最近提交了一份请求,请求旁遮普州、德里和马哈拉施特拉州政府将软件盗版包含在这种法案的范围中。 IIPA和BSA明显希望更多人依据Goonda法案接受审前拘留。根据不同情况和程序性保障措施,审前拘留可以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显著部分,或一个持续的、全世界关注的人权问题。拘留越任意越不可预测,有意义审查的机会就越少,他们就越可能成为嫌疑犯。在我们能够评估版权产业的明确意愿(希望扩大审前拘留“补救措施”)之前,我们必须看看这些Goonda法案如何运作。 以下是一些背景资料:印度是联邦制度国家,后果之一就是,组成联邦的不同州分别制定自己管理这些问题如房屋租赁关系和公共秩序的法律,尽管联邦政府规定了全国范围的重要问题如条约和知识产权。一些州已经用自己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所谓的“Goonda法案”,规定对在公民中造成“不安全和恐慌”的人进行预防性拘留。这里有一些来自卡纳塔克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的法规范例。 马哈拉施特拉邦法规定:“只要对损害公共秩序行为的任何人感觉到符合条件,州政府就可能作出命令,指示将违法分子拘留。”其他州也使用类似的语言。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法院拒绝审查这些拘留令,理由是“这些感觉都是主观的,并不依据判例法的任何客观评估进行公开合法审查。” 每个州的Goonda法案都列举了被认为有损维护公共秩序的活动。起初,这些法规只适用于毒品走私、人口贩子、走私犯等等。从印度庞大的“Kollywood”和“Bollywood”电影行业之家的泰米尔纳德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开始,各州已开始将版权侵权行为补充到一年拘留期的犯罪预防名单中。 泰米尔纳德邦最近在Kollywood的请求下将拥有盗版CD和DVD的行为补充规定进入Goonda法案。看来,在泰米尔纳德邦,你现在可以被判监禁长达1年,以防止你拥有盗版电影。IIPA表示:“这项补救措施应扩展到其他州,BSA希望扩大到包括微软的Word盗版副本。” 鉴于这种状况,难怪审前拘留将“继续”造成一些威慑,正如IIPA宣称的一样。但是尽管初步报告显示即将增加到泰米尔纳德邦Goonda法案的“视频盗版”有巨大的威慑作用,但到该规则生效有一年多的时候,盗版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反弹,本地电影业也呼唤出台更多的法律打击盗版行为。 即使组建了一个特殊的视频反盗版警察部队(IIPA经常在其报告中呼吁这事情)也没有阻止泰米尔纳德邦的盗版潮流。因此,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法规甚至产生多少威慑。和往常一样,IIPA断言没有引述来源。 请记住,这些特别301报告是为了确定不提供“适当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IIPA似乎认为,如果对还没有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监禁的更多,印度将能更好的提供“适当和有效”保护,尽管存在有争议的任意预防性拘留的人权后果并且缺乏证据证明这一“救济”实际上降低了盗版率。(编译自publicknowledge.or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