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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一项裁决可能会给涉及美国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的非美国公司一些安慰。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很难迫使那些没有美国业务的公司到美国做口头证词。
2007年,某上诉法院裁定,只要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合法程序发出了传票,那么美国商标专利局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所审理案件中的外国公司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口头证词程序。仅因为一家葡萄牙公司通过美国律师对美国商标申请提出控诉,法院就迫使该公司在美国进行口头作证,这似乎违背了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的指导方针。
上周,在由汉斯与伯恩律师事务所(Haynes and Boone)接受的撤销案中,对方当事人通知其委托人(一家总部位于加拿大的公司)法人代表在美国进行口头作证。该律所向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陈述说,2007年上诉法院的裁定对其没有约束力,并且该裁定可能会对在美国没有业务或经营场所的公司做出不公平的处罚。商标审理上诉委员会同意并准许该加拿大公司拒绝接受口头证词。(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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