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高法院有关软件专利的裁决受批评

2010-5-21 22:07:13

  观察家一致认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s,BGH)最近对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电脑辅助程序可获得专利的裁定,肯定会被解读为相关的保护不受限制。来自联邦信息和通信技术协会(Bundesverband Informations- und Kommunikationstechnologie,BIKT)的Johannes Sommer表示:“‘适应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条件’要被视为技术,如果现在这种概念化的考虑是合乎逻辑的,人们必然要问,什么样的软件不能申请专利呢?”根据这项判决,专利权的法定排除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与版权相比专利权在计算机程序领域的价值将会增加。

  盗版党联邦理事会的Benjamin Stöcker批评说:“这个判决为垄断大部分目前正在使用着的数据加工系统铺平了道路。”法院希望在专利授权时考虑硬件的性能。“这就好像是人们可以为一辆车申请专利,而原因是它有了轮子”。软件是一个对社会极其重要的工具,因而不应由专利垄断。立法者必须最终搞清状况,不能将软件专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BIKT和自由信息基础设施基金会(Förderverein für eine Freie Informationelle Infrastruktur,FFII)要求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一领域排除在可专利化的领域之外。

  德国《专利法》第3条第1段包括了《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Programme für Datenverarbeitungsanlagen)”或“类似(als solche)”软件不能获得专利。BGH几十年来一直执行这一规定,特别是公告一项发明必须有一个在物理环境下的影响,必须有“可控制它的自然力量(beherrschbarer Naturkräfte)”。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技术分类并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一个计算机程序单靠自然力量不会产生任何结果,而软件只能和一个传统的技术系统结合起来使用。

  然而去年年底,BGH在法庭前终审委员会主席Klaus-Jürgen Melullis一直以来的权威影响下,画出了标准线:一个程序,如果不是“关于使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中更深层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就没有保护的价值。如果一项技术能更好地实现“利用一台服务器有限的资源”,根据目前对于西门子公司专利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BGH法官现在认识到这个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办法。专利博客的撰写人Florian Müller指出,这最终意味着,任何程序员只要正常完成工作,就得到了永远“有潜力能够获得专利的东西”。如果将保护的门槛调低,一个先进的软件可能不知不觉间已伤害了第三方“数以十万计的专利”。

  BGH参考了欧洲专利局(EPO)的审批流程。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几十年来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可以说是允许“计算机实施发明权”的垄断。如果通过运行在电脑上的软件能产生一个“技术效果(technischen Effekt)”,例如图像“提高对比度”或更有效地分配系统内存,那么这就是值得保护的。与之相应,每个计算机上正在运行的进程和任何物理过程、甚至用铅笔在纸上写下来的思路都可能被认定为技术。EPO上诉委员会扩大会议在上周确认了该项方针。

  对于专业IT律师Rasmus Keller来说,BGH的裁决显示出计算机程序领域的专利化问题中有关技术细节的定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关注这种“纯粹形式上的标准”会分散对关键的实质性问题的注意力,即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对软件本身进行专利保护。当一个适当的问题解决方式“只能由计算机完成”,这个回答是否定的。版权保护或《竞争法》对打击模仿行为已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慕尼黑的专利律师Andreas Bertagnoll说,BGH的核心目的只是给出一个矛盾较少的具体结论。他最后用“以前的个案证实”并澄清,软件专利化问题应当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一个具体技术问题”。单独的概念上的考虑是不够的。(编译自heis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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