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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三局》成为注册商标2010-7-22 19:49:56 |
日前,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文字商标“中铁十三局”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证书编号为4253129—4253136号。为有效的加强和规范“中铁十三局”商标的管理和使用,扩大企业社会知名度,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在本单位其庄重、醒目的办公场所、项目部营区、施工现场,以及在企业承建的各种建筑产品、各类机械设备,企业内部定制使用的办公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统一规范的使用“中铁十三局”商标标识,以提升企业形象。 同时,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使用三年以上的商标可申报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获得以上称号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吉林省政府也规定: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州)、县(市)政府也将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适当给予奖励,县(市)政府给予“吉林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5万元。为此,集团公司要求要利用好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为集团公司尽早申报“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知名商标”创造条件。(通讯员 康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