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复审的相关规定 2008-12-30 11:02:00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0-10-19 15:53:01 |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
|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3-2-1907 邮编102206 京ICP备09085994号-1 |
Tel:010-62119266 公司邮箱 |
Fax:010-62110146 mail@justalen.com |
copyright© Beijing Justalen IP Firm Law |
版本所有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江苏商标注册 广东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注册 成都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