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告唯冠索iPad商标权败诉 索赔要求被驳回

2011-12-6 11:17:41

    “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两原告承担。

  据了解,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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