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音乐家在互联网广播版权费支付案中败诉

2012-2-20 15:54:02

唱片公司和音乐家们未能向在因特网上播放音乐的无线电台收取额外的版权费。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2月14日裁定因特网实时播放受现有传统广播许可制约。

法官琳赛.福斯特(Lindsay Foster)表示:“在相同时间将同一无线电节目传播到调频发射台和网络流媒体服务器的服务属于同一服务。”

代表唱片公司和艺术家的澳大利亚音像表演公司(PPCA)试图声明它授予给商业无线电台的非独占版权许可不包括网络权。

PPCA的首席执行官丹.罗森说正在考虑提起上诉,他表示:“法院从因特网播放技术性角度作裁定让我们很失望,但我们会继续努力为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争取更好的交易。”

代表广播电台的产业机构澳大利亚商业电台(Commercial Radio Australia)对此判决表示欢迎。这是继联邦法院近期对体育视频镜头作出不利于权利人的判决后的又一判决。

这一广播案件纠结于PPCA和澳大利亚商业电台在2000年签署的一份总括协定的措辞。

福斯特法官考虑到对《版权法案》和《广播服务法令》的更改会如何影响总括协定所定义的“服务”。协定采用了两部法案对“服务”的定义。

福斯特说:“事实上,服务就是结合多种传递方法或平台传播使用广播服务波段的同一广播节目。”

PPCA最近也上升到法制角度挑战一项长期存在的关于无线电台支付给唱片音乐的费用限度。高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罗森说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从“通过使用音乐并播放节目和在线播放这些节目每年创收十亿美元的产业手上获得的费用过少”。 (编译自smh.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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