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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出台《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2009-12-29 18:30:04 |
日前,湖北武汉市人民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促进武汉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信用档案将向社会公开 该《规定》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将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该档案将记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根据章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的结果。 ●禁止以行政处罚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鉴定。 ●参展需承诺无侵权行为 对展会活动期间发生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展会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展会承办方应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要求参展商做出承诺,违反承诺或提供虚假承诺的,展会承办单位可取消其参展资格。 ●政府采购禁止侵权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假冒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 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假冒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予以采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侵权构成犯罪取消奖励 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本市同类展会活动,取消政府奖励和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信息和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