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出台《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

2009-12-29 18:30:04

 日前,湖北武汉市人民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促进武汉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将该市实施效果较好、比较成熟、社会反映较好的政策措施如专利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重大经济活动审议等制度上升为规章的内容,提高了这些政策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另外该规定还充分吸收了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先进经验。

  《规定》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有关政策体系、促进专利及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政策体系、加大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力度、健全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等方面内容,共34条。

  《规定》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环节并重,每个环节均有相关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该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该规定紧密结合武汉市的市情。针对武汉市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表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武汉市知识产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武汉市下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起到有益的借鉴和铺垫作用。《规定》的实施将会全面提升武汉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将武汉市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信用档案将向社会公开

  该《规定》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将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该档案将记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所确认的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根据章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单位进行惩戒的结果。

  ●禁止以行政处罚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向同级公安部门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可以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鉴定。

  ●参展需承诺无侵权行为

  对展会活动期间发生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展会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展会承办方应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要求参展商做出承诺,违反承诺或提供虚假承诺的,展会承办单位可取消其参展资格。

  ●政府采购禁止侵权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假冒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

  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假冒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予以采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侵权构成犯罪取消奖励

  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本市同类展会活动,取消政府奖励和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提供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信息和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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