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概要 1993年1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 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会逐案征求申请人的指示后处理。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注册,申请人可在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委托书以便继续审查。 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斯洛伐克于1993年4月29日通过了新的工业产权法,该法包括了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现行的法律还有1997年3月1日生效的第55/1997号商标法。 在斯洛伐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 斯洛伐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 斯洛伐克采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斯洛伐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木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二、申请人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同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斯洛伐克的居民只有在斯洛伐克申请商标注册后才可在国外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所,他必须授权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词语、字母、数字、图形、商品形状及外包装,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上述使用至少应在申请提交前1年开始。 驰名商标是指在斯洛伐克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时要考虑该商标在高质量的产品上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表示商品或服务特性的名称、图像或其他标记; 2.公认的或广泛知晓的单纯地理名称; 3.使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名称; 4.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名称相同; 5.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名称相同; 6.和受保护的植物或动物种类名称相同的名称; 7.商标的使用会违背社会利益; 8.商标的使用会违背斯洛伐克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中规定保护商品和服务标记的义务; 9.商标的一部分由上述I-8申的要素之一构成; 10.由叙述性要素组成的不具有识别性的名称。除非申请人或其受让人能证明该名称已是其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 11.在非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由下列名称构成的或包括下列名称的商标不可注册: (1)国家或行政区的正式名称; (2)国家主权的标记; (3)在斯洛伐克受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纹章、旗帜、名称或名称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4)公认的控制或担保标记; (5)品质证明或交通标记; (6)计量单位和货币单位的名称及其缩写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7)他人的商号、人名、姓氏或肖像; 12.与己注册的产地名称的表述相同或混淆的用语。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自1993年1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包括多类的商品。但是如果基于国内注册,则要求商品必须与国内注册核准的商品一致。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 3.10张商标图样(尺寸大于1.5cm,小于6cm),彩色商标需提交10张彩色图样和2张黑白图样; 4.申请优先权的,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提出,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提交官方优先权文件。 (二)审查 工业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 如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原捷克斯洛伐克商标法或细则规定的条件,工业产权局将请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纠正。如果申请人没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官方将中止审查。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工业产权局将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予以争辩或撤销其申请。 (三)公告 商标申请如通过审查,将在工业产权局公告上刊登。 (四)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根据上述不可注册商标的规定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不可以延期。 (五)注册 如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工业产权局将在注册簿中登记该商标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l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提交。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要缴纳罚款。 续展申请文件: 1.商标原注册证或副本; 2.10张商标图样。 1993年1月1日前经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注册期满时,需分别向捷克工业产权局和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续展。 七、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所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商标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适合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协议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而且在登记注册后生效。受让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包括商标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乱 违反该规定会导致注册商标的撤销。转让不可 以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就申请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 转让所需文件: 1.包括商标注册号和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 2.经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3.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二)变更 商标所有人可在自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簿申登记其名称、地址、营业范围的变化。 (三)许可 允许契约性的许可,但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许可合同自在工业产权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只能许可给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如果授予许可易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许可不会被批准。 许可备案所需文件: 1.包括有注册号、商标图样、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 2.经公证的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经公证的包括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号、商标图样、授予商标权的范围、条件、被许可人保持质量的义务、许可人监督质量的权力、有效期限以及许可合同期满状态的许可合同。 八、使用要求 商标若无正当理由在斯洛伐克连续5年不使用,他人可提出撤销诉讼。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被视为所有人的使用。要求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的形式使用。商标在商品、包装或商业信函及广告上的使用均可视为使用。使用证据可包括定货单、发货票据、发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量的声明或广告情况。 集体商标必须和集体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商标一起使用。在集体商标使用人无商标的情况下,要和使用的名称一起使用以便清楚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斯洛伐克的注册标记为 “ochranna znamka”或“Ochr-zn”。在斯洛伐克,注册标记的使用是自愿的。 九、失效和撤销 (一)失效 1.商标所有人声明放弃其商标权,商标权自向工业产权局提交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2.商标到期末续展; 3.商标所有人消亡,除非在此之前将商标权转给新所有人; 4.商标注册被商标局撤销。 (二) 撤销 1.如果工业产权局依据职权或根据他人的要求查明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连续5年未使用,工业产权局应当撤销该商标。 2.在工业产权局查明受让人的营业范围不包括商标注册所及的 商品时,工业产权局也可撤销该受让商标。 3.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与其 商标近似,且在后注册不足s年的,可以向工业产权局提出撤销在后注册商标。 4.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基于被争议商标易造成同其驰 名商标混淆,且被争议商标注册在驰名商标之后并注册不足5年为由,要求工业产权局撤销被争议的商标。 5.商标的法律争议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法院或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权审理和裁定。 6.在商标被撤销的2年内,他人不能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注册被撤销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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