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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0-3-9 19:00:33
市科技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科计〔2009〕44号
锡财企〔2009〕11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专利资助经费的引导作用,现将《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无 锡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由无锡市科技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和无锡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利资助申请条件
 
  凡本市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以本市市区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专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较好促进科技进步或有较好市场前景,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后;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后。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4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二)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资助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含50件)以上100件以下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再追加每件1000元资助。
 
  (五)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再追加每件2000元资助。
 
  (六)年专利申请50件和10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追加的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统计数据,在第2年给予一次性追加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递交资助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的资助须提供《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按江苏省专利资助表式);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2.国内三种专利的授权资助须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个人专利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收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按上述(1)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4.国外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外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报,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按季度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专利实施资助
 
  (一)实施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无锡市产业导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实施后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发明专利为主的专利项目。
 
  (二)资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优秀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三)资助资金可用于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开发费用补贴、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费用等。
 
  (四)专利成果转化计划根据年度无锡市科技发展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专利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审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对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已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
 
  (三)申报资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专利资助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4月10日发布的《无锡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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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Adobe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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