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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0-3-15 17:43:58

安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实施专利的积极性,优化创新环境,发展专利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        获得专利权的安庆市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获得专利权的,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安庆市区的本市公民;

(三)获得专利权的,在安庆市区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安庆市区的非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50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1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300元/件。

(三)非职务发明创造人是在校生的,按职务发明创造人的资助标准资助;

(四)获得国外专利权的资助5000元/件。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应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每年的10月份为本年度专利资助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专利资助申请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专利当年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单位申请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

(四)个人申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该专利已实施的证明。

第五条 专利资助每年发放一次,专利资助申请人就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第六条 安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并在《安庆日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兑)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兑)付;

(三)专利资助资金支(兑)付由安庆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知识产权局,并由市知识产权局分别予以支(兑)付。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凭证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停止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将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从事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度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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