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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2010年修订)

2010-3-15 17:47:37

安吉县工业经济三十条政策(2010年修订)

 

    为全面实施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打造先进特色制造业集聚区,现就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出以下三十条政策。

  

  一、建立以税收为杠杆的奖励平台,实施培大育强工程

  (一)实施入库税收奖励制度。工业企业(以集团公司计算)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中县财政所得(县得部分基数为80万元)比上年增长26%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县财政设立企业税收返奖资金专户,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广告投入、营销渠道建设等,企业两年内凭有效凭证领取奖励资金。

  设立企业功勋奖。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和县财政所得综合排名(入库税收占20%,县财政所约占80%)排出前10名,分别授予前2名企业主要经营者金牌奖,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3-5名银牌奖,各奖励人民币50万元;6-10名铜牌奖,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设立晋级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大力支持工业企业间的联合重组行为,企业采取购并、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且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批准,在办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时,交易费、登记发证费按标准的50%收取,征缴的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县财政所得75%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盘活内部闲置土地。对照原投资合同,企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经批准,允许内部闲置土地分割折价入股新办工业项目,涉及的土地交易契税全额返还。新办工业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按现行省定标准执行。

  (三)我县境内企业经批准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万元;拟上市进入辅导期后奖励1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在进行股权溢价转让、净资产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金、公积金转增股本金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财务审计调账新增利润所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深入实施家庭工业优化工程。在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产业导向的前提下,鼓励千家万户利用闲置房屋(非违章建筑)、土地等资产发展家庭工业,积极引导传统家庭工业向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家庭工业转变。深入开展发展现代家庭工业先进村考核评选活动,每年根据村级组织支持工业发展情况、新办个私企业家数、新增税收等考核评比出10个先进村,每个先进村给予5-20万元的奖励。具体考核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五)引进对安吉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大好高”项目,经县政府批准,项目落户乡镇(开发区)可享受工业用地报批规费、税收封闭运行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项目由其他乡镇引荐的,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县财政所得的30%给引荐乡镇。本条款所指“大好高”项目是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并合同约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含)以上,一年内实到外资800万美元以上且亩均投资20万美元以上;引进总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一年内实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后2年内税收可达3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投资国家高技术产品目录,且计划2年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3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强企业母公司直接投资的。

  (六)鼓励企业增高扩容,对于将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对新增面积减半收取配套设施费;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增高、提高容积率的,免收新增面积配套设施费及相关税费等的县财政所得部分。

  对符合容积率标准要求,建设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第四层及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奖励。在县开发区内的工业区块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在其他重点工业园区连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2010年底前如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房产交易费减半征收;转让时所缴纳的土地、房产交易契税、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县财政所得,在县城规划区内的返还50%,在其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返还100%。如用于出租的,所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所得3年内全额返还。

  

  二、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升产业竞争力

  (七)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并开工建设(或通过验收)的,国家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5万元,列入市级技术创新项目(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八)经国家、省、市认定公布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0.5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追加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申报成功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九)鼓励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县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原则上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0%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企业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参与行业(省级)、国家、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参与行业(省级)、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标准数量分别给予5、10、15万元的奖励。

  (十一)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入股,科技股取得的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3年内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科技股所有人。工业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并在安吉实际投入运用的每项奖励5万元(每项专利奖励限2个国家),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分别给予1万元、2000元和1000元。设立专利奖。发明专利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8万元,铜奖奖励5万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安吉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具体按《安吉县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安科﹝2008﹞12号)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未能享受国家税前抵扣政策的,地方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按照企业R&D(研发经费)投入比例,研发经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计算)占总销售收入1.35%的,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按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的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三)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对科技成果取得后进行转化并有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两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以上、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为三等奖,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为二等奖,奖励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为一等奖,奖励50万元。对二、三等奖项目,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更高奖项条件的,补足两档之间奖励差距;对一等奖,在两年后评奖时,达到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再奖励5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2号)执行。

  (十四)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亏损补偿、风险奖励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亏损的30%给予亏损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投资于安吉县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协助具备条件的创投公司申请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补助。创投公司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奖励,经审核,按照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奖励(引导基金不计算在内),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09〕23号)执行。

  (十五)鼓励先进生产设备投入,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2年内单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资累计达到1000万元(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项目先进进口设备5%的奖励,其他先进生产设备3%的奖励,如属于太阳能光伏和新型医药类产业项目,奖励幅度提高到8%,但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六)通过实行对引进人才的生活、租房、购房补贴,解决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社会保障问题,鼓励企业在职培养、吸纳高校学生就业等一系列鼓励政策,促进企业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参照《安吉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安政发〔2007〕50号)执行。

  (十七)大力引进创业领军人才。对通过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的项目给予奖励。重点推荐(A类)项目,公司(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并根据创业项目的产业化程度和发展前景,对在三年内有税收贡献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再给予10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优先推荐(B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和100万创业奖励资金,一般推荐(C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50万创业启动资金和50万元创业奖励资金。A、B、C类项目均可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租金。具体按《安吉县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办法(试行)》(安政发〔2008〕39号)执行。

  

  三、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八)对以行政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司法方式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著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不含复评和续评)。同时获得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就高奖励。获得浙江区域名牌称号,对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广告投入。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市级以上电视媒体、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投入的,按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的投入额度,经认定,给予直接广告费5%、10%、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境内外广告投入不重复计算)。

  (二十)鼓励出口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品牌建设,凡获得浙江省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奖励企业10万元,湖州市出口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并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位。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国际专业杂志上做宣传广告等,经县外经贸局认定、审核批准,给予直接费的50%补贴(不含委托代理费),单项不超过2万元。

  (二十一)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竹产业、椅业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业研究、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等。

  

  四、搭建营销网络,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十二)推动一批有品牌优势和市场基础的企业到境内外设立地区销售总部、专卖店,鼓励通过并购获得国际销售网络。对我县企业在境外新开设的专卖店,县财政给予当年度租用场地等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企业赴境外收购品牌或并购、参股,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补助人民币20万元。

  行业协会、组展单位组织同一行业企业赴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的专业市场进行统一销售的,组织1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10万元;组织20个以上企业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整体补助20万元。

  省级以上品牌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在国内地级市以上政府所在地以专卖、连锁形式构建终端市场营销网络且单个营业用房(统一形象设计)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10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国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直销点,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网点不重复计算奖励。

  产品依托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的网络进行销售的,且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三)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和专业性展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团,展位统一设计装修,展示安吉区域品牌或产业特色的国内专业性展会,给予企业展位费30%的补贴(主要用于展位布置)。每个企业当年境内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参加境外各种展览、博览会,优先支持由县贸促会统一组团、统一布展的境外展。县统一组团按平均每一标准展位补助亚洲2万元、欧美3万元,用于统一布展、区域产业推介费用(由县外经贸局统一掌握使用)提前预拨;其余境外展经县外经贸局列入当年计划并获得批准后,给予每个展位补贴:亚洲和中东地区补贴每一标准展位1万元,欧美、新兴市场或新兴产业补贴每一标准展位2万元;每个参展企业当年境外参展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享受省政府重点专项补贴的境外展览项目,补助余额部分的50%;非重点计划展览补贴展位费的30%;经县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凡列入省确定新兴市场的,首次走出去考察除享受省政府扶持奖励外,再配套补贴余额的50%;凡在境外投资办厂或设立销售公司,正常经营满一年,凭开业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给予50%的场租费(不含仓储)一次性补贴(享受省政策扶持的,补贴余额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四)鼓励企业在当地报关。凡在湖州海关现场业务科报关的,每票报关单补贴20元(奖安吉注册的报关单位),并且按出口额每万美元补贴30元(奖出口企业),并对货代公司进行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2-5万的奖励;鼓励企业申报海关分类管理中的A类以上企业,提高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当年获得A类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AA类企业,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凡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60%进行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反倾销反补贴预警点建设,凡列入预警点建设的企业,给予律师辅导费补贴5万元,经外经贸局验收达标通过,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县财政工业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应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应诉活动,组织参加国内外出口商品交易会、国际新兴市场的考察、外贸人才的招聘及培训等。

  

  五、金融支持转型升级

  (二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拓展企业信贷市场。每年县政府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列入帮扶名单的中小企业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根据对工业领域放贷额度和比例给予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六)鼓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月均余额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入财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企业发生风险时,由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监委、经贸委、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按实际损失的30%补助给担保公司,最高以奖励金额为限。对月均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其所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50%奖励给担保公司。

  

  六、节能减排推进转型升级

  (二十七)积极鼓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企业当年节能技术改造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验收,给予节能投入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获得省、市、县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同时获得就高奖励)。

  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节能减排。推行节能量奖励。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经审核,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按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现有重点用能企业和新上项目未按承诺要求用能的,综合能耗每超标1吨标准煤折算200元/吨指标费,由企业交纳,进入节能减排专项帐户。推行污染治理及减排奖励。工业企业被列为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核定完成的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完成年度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后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公共平台服务转型升级

  (二十八)工业园区内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贴费单回路供电的免收,双回路高可靠性供电的按标准的70%收取;免收供水、通信、闭路电视开户费和自来水接口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标准的30%征收,其余部分以协议代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列入县重点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安吉县外商投资企业规费及服务费优惠办法》执行。

  (二十九)积极实施“企业家提升工程”,县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家成长论坛、名校总裁班、企业家沙龙、MBA课程班、职业经理人短训班等各种培训工作的补助。

  (三十)县财政从工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鼓励面向行业性的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品牌营销咨询公司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由经贸委和财政局研究制定。

  

  八、其他

  本修订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安政办发〔2008〕109号)、《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09〕65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三十条政策(2009年修订)的通知》(安政发〔2009〕5号)三项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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