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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0-4-14 11:55:39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估)和行政审批五个基本程序。其中项目预申请和公告在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
对《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除立项外还要排出一批备选项目,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 有法人资格;
2. 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3. 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提前于上年度下半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信息网(WWW.TLINFO.GOV.CN),登录"科技项目在线申报系统",真实地填报所申请项目的信息;市科技局根据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凡初评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通过市科技信息网予以公告,作为项目正式申报受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初评公告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有选择地提交以下三部分材料(一式三套):
(一)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1格式);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WORD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 项目证明材料(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等合同、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项目查新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科技局复审。
第十二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业务科室初审、计划与业务科室联审、局长办公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
业务科室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意见;计划与业务科室联审主要是对业务科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提出项目的立项和备选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审定主要是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联审意见,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策。
经局长办公会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一式四套),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如知识产权等情况),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有关的市拨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保障条件等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四条 甲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1. 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接受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调查表;
4.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6. 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管理的项目,受托方须定期向市科技局出具"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为市科技局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合同》划拨科技经费等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期间,甲方将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期间如发现已由他人取得所立项项目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批复后组织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乙方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延期验收,经甲方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 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6. 各阶段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
7. 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成果查新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 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涉及项目验收与技术成果鉴定一并进行的,还须对项目的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无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确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原则上该单位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还将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对涉及单位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省及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5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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