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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2010-4-14 12:1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探索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广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以下简称区域试点),是指科技、经济基础条件较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比较健全,通过试点工作取得先进经验,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起到引领、辐射作用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区域试点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运用知识产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区域试点要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策统一、制度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要求,探索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区域试点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金融、贸易、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研究制定和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政策的协调统一,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推动一批市场前景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实施转化,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组织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努力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措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根据广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一般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区域试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区域试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二)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
(三)试点区域经济、科技基础较好,有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列广西同类区域前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域试点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区域试点的组织申报、评审、审批、考核验收及评优工作;
(二)制订推动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检查、指导各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四)推广试点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申报区域试点的县(市、区)或高新区分别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主要任务提交“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方案”。
第八条  县(市、区)或高新区被认定为区域试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每年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试点工作年度总结。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区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域试点考核办法,并结合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区域试点工作评优活动,对开展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条  区域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应进行考核验收。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
(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工作的条件、资金支持情况,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情况;
(三)专利申请、授权情况;
(四)知识产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情况;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试点期满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给予以下扶持:
(一)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园区称号;
(二)在人才培训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优先支持试点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能力、条件建设;
(四)优先给予试点区域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
(五)工作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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