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菲律宾最早的第166号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距今已近50年历史,其间经过4次修订,包括1951年6月11日修订的第638号商标法,1953年6月16日修订的第865号商标法和1978年2月17日修订的第20号专利局行政法令及1987年修订的第133号执行法令。另外,其他与商标有关的商标法律还包括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等。现行的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
1、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1)注册请求,申请人名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 2)商标图样; 3)商品/服务项目及类别(国际分类); 4)申请人是大实体还是小实体的声明(大实体指资产在20,000,000菲律宾比索及以上的个人或公司— 约合1220000.00人民币)。 5)授权委托书(公证,可在提交申请同时或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 6)可以主张优先权; 7)放弃专用权声明; 8)商标设计说明; 9)应在自申请之日起的3年内提交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声明并附相应证据,否则将不能获得注册,即使获得注册也会被撤销。
2、在菲律宾申请商标注册无需以已经在菲律宾使用为基础,但应在注册之日起的第五年内提交实际使用的证据,或未使用原因。
3、确定商标专用权以先申请为依据,而非首先使用。
4、优先权 条件:a. 该商标已在相关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b. 在菲律宾的注册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优先权; c. 菲律宾注册申请应是在向相关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期的6个月或180天内提出 d. 应在向菲律宾提出注册申请之日期的3个月或90天内提交相关国家申请书件
5、商标注册的保护期 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在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三年内和5年时(5年期满之前的1年内)提出使用声明。
6、申请注册周期 官方对申请注册周期无明确规定。依据经验,如果一切顺利,至少需要2年。
7、受理通知书 没有受理通知书,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商标局会分配一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8、商标查询周期 商标查询可在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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