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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异议或反对程序

2009-9-16 10:12:00

1.截至日期:公告之日起2月。可要求延期2月。
2.任何中文文件需翻译成英文。
3.自提异议之日起,对方有两月答辩期,也可要求延期两月答辩。中间双方可再次要求延期答辩。
4.证据提交完全后,举行听证会。一般在15-18月左右。

证据资料:
一.异议通知(阶段1.1)
1.反对人可以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月内向注册处长提交异议申请(异议通知)
2.  反对人需抄送一份异议通知给申请人
3.  反对人可在公告之日起2月内,可以提出延期请求。
4.  延期不可超出4个月(自公告之日起)
5.  提出延期请求时,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2)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6.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7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7.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1)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2)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8.如上述7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1)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2)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二.异议通知内容(阶段1.1)
1.异议理由陈述
2. 如异议基于商标相似或相同
a. 在先商标标样
b. 在先商标注册号,申请号
c. 已申请/注册商品服务类别及项目,如无注册,则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项目
3. 如该注册与新加坡一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还需提交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
a.在先商标使用信息
b. 在先商标广告宣传信息

三.答辩(阶段1.2)
1.自收到异议通知起2个月内,申请人应向注册处长提交答辩
a. 答辩理由
b. 申请人对反对人的陈述观点同意的部分,如有。
2. 申请人需讲答辩抄送给反对人一份
3. 如申请人没有完成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申请;
4.申请人可自收到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内提出延期请求。
5. 延期不超过4月(自收到异议通知日起)
6. 提延期请求前,需向反对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b.请求反对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7.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6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8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a.如果申请人理由不充足
b.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8.如上述6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a.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b.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四.反对人的证据资料(阶段2.1)
1.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2个月内,反 对人应提交法定声明陈述他所所提交的异议证据。
2.反对人同时抄送上述声明至申请人一份。
3.如反对人没有提交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异议。
4.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2个月内,反对人可以提出延期请求,延期提交上述法定声明。
5.上述延期不得超过6月(自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之日起)。
6.反对人可以提出第二次延期请求,但需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日前。
7.提出上述两次延期请求前,反对人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i.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ii. 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8.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g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9.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iii. 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iv. 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10.如上述g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v. 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vi. 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五. 申请人的证据(阶段2.2)
1) 自收到反对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2个月内,应提交法定声明陈述他所所提交的支持证据。
2) 申请人同时抄送上述声明至反对一份。
3) 如申请人没有提交上述1.2项,则视为撤回异议。
4) -10) 同上
即:申请人有同反对人一样的答辩权利。


六.反对人的第二次提交证据(阶段3.1)
1. 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后2月内,反对人应提交法定声明以答辩。
2. 反对人向申请人抄送此法定声明副本
3. 此法定声明需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法定声明来答辩
4.反对人可自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2月内提出延期请求
5. 延期不得超过6月(收到申请人的法定声明之日起)
6. 可第二次延期,在第一次延期届满之日前提出。
7.提出上述两次延期请求前,反对人应向申请人或其他任何可能受影响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a) 一份陈述,表明延期意图,延期理由,延期时限
b) 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方许可其延期
8.延期请求需随附上述第7项通知及许可信(如果已有许可信)。
9.注册处长可拒绝通过延期请求
a) 如果反对人理由不充足
b) 如果反对人没有提供上述通知
10.如上述7项中的通知被告知方自收到所述通知日起2周内没有或拒绝许可延期:
a) 注册处长可依职权许可延期
b) 注册处长可不安排听证而许可延期

七.进一步证据
除非注册处长认为有必要,可以给任何方提供证据的机会,任何方不得再提交证据。

八.展览
1.如异议中涉及有关展览的证据,证据提供方需将展览的证据抄送给另一方;
2.. 如副本不便提供,可向注册处长提供原件以供审查。
3.  展览原件需在听证会上显示,除非注册处长有其他意见。

九.听证前审查
1. 如注册处长认为必要,可安排听证前审查,邀请双方参加。
2. 在该审查前,注册处长考虑所有证据内容,并要求双方准备好各证据的信息
3. 如任何方不能满足上述两项,则可能结束此程序
4. 如双方在此过程中就某点或全部事宜达成协议,则注册处长可作出相关决定。

十. 异议听证(阶段4)
1. 如证据均提交完毕,注册处长安排听证日期。
2. 听证日前一个月,双方需提交各自的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并抄送双方。
3. 任何方如想参加听证,需提交请求表格。
4. 如任何方没提交上述请求表格,听证可能照样在某方缺席情况下进行,或不安排听证,直接作出决定。
5. 如提交上述表格,但未参加听证,听证可能照样在某方缺席情况下进行,或不进行听证,直接作出决定。
6. 如双方均没参加听证,该程序被取消,或者由注册处长七日内另行安排。
7.听证后注册处长可作出裁定。

十一. 异议程序中的处长裁定(阶段5)
听证之日起3个月内,处长作出裁定及裁定理由。

十二. 异议程序延期
如果任何一方的延期请求被核准,如果注册处长认为合理,可不安排听证即核准另外一方一定时间的延期。

十三.无答辩异议中的费用
如申请人对异议无答辩,注册处长在决定是否对反对方进行费用奖励时,应考虑是否反对方在提出异议申请之前已给申请人合理通知从而避免此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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