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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1-18 10:33:40
 一、南斯拉夫商标注册概要
    1.由于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西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马其顿共和国先后宣布从南斯拉夫独立,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重新组建,现只包括塞尔维亚和黑山。前南斯拉夫法在南斯捡夫联邦共和国依然有效。以前在贝尔格莱德专利局注册或申请的在先权利依然有效,不需要确认或再注册。商标申请仍和以前一样,需向设在贝尔格莱德的专利局提交。
    南斯拉夫现采行商标法是1995年3月21日由南斯拉夫议会通过,1995年4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取代了原1981年6月27日南斯拉夫发明、技术发行和区别性标记保护法。该新商标法力图使南斯拉夫的商标法与欧共体的商标法一致起来。
    2.在南斯拉夫商标所有权只有通过注册获得。
    3.南斯拉夫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目前,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和味觉商标不接受注册,联合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申请也不予受理。
    4.南斯拉夫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南斯拉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二、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从事已登记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劳动联合组织可申请商标注册。
    从事已登记的经济活动的外国申请人可以基于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或者基于互惠申请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南斯拉夫的代理。
    三、南斯拉夫注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商标是能够用来区分某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词句、名称、数字及其组合构成。此外,颜色组合、立体商标也可注册。标语原则上可作为商标保护。但地理名称要作为原产地名称单独注册。
    在确定某一标记是否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在南斯拉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四、南斯拉夫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违反法律或道德的商标;
    2.不易在商业活动申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3.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目的,或生产的时间和方法、质量、数量、价格、重量或产地名称的商标;
    4.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商标;
    5.外观或内容会在市场上导致混淆的商标。特别是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型号、质量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6.含有控制和保证商品质量的官方标记或品质证明的商标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7.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近似商标;不接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在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8.含有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官方盾形纹章、旗帜、标志、名称、名称缩写或模仿物的商标,只有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注册;
    9.注册含有在世或已故者的名称或肖像的商标,必须得到其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10.注册含有历史人物或名人的名称或肖像的商标,必须得到主管当局的同意。
    五、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注册
    一份商标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或服务。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可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2.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提供商品或服务。
    3.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和营业范围。对外国申请人来说,申请书由当地代理填写并签署。
    4.lO张黑白商标图样,图样尺寸不小于3cm*5cm、不大于8cm*8cm,普通文字商标可免交;如果要求保护颜色时,需提供4张彩色商标图样和6张黑白商标图样。
    5.要求优先权的注册申请,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出请求并指出基础申请的日期、国家和申请号码。优先权证明文件需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要求展览会优先权,需提交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要包括国际展览会的细节、类型、地点、开幕和闭幕日期、商标的首次使用日。展览会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6.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必须提交集体商标规则。规则中必须包括有申请人名称和授权代表申请人的机关名称或人名,商标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和使用的条件,在商标侵权情况下使用该商标的规定以及在违反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及后果的规定。
    (二)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贝尔格莱德南斯拉夫专利局提交。
    专利局先就每份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发现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专利局会通知申请人。呻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更正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而且有正当理由,可延期3个月)。如果申请人未在3个月内更正,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此后,专利局就商标的注册性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情况进行审查。如申请被驳回,专利局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时间,答复的期限可延期6个月,但要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并有正当的理由。
    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后30天内向主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的公告及注册
    南斯拉夫无异议程序。
    在末被驳回的情况下,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官方公报上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南斯拉夫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二)续展
    只要及时支付续展费用,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要在注册期满前提交。在期满后3个月内的宽展期内提交续展,需支付续展费20%的罚金。此后6个月内提交,需支付100%的罚金。如果一个商标因未及时支付续展费而失效,商标注册所有人在注册商标失效后1年内有权要求重新以其名义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失效商标。
    在商标注册期满后1年内,他人不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由于未及时续展而失效的商标。
    续展申请文件:
    1.委托书 (在续展时,如末更换当地代理可免交);
    2.由当地代理签署的续展申请书。
    七、南斯拉夫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南斯拉夫,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连续5年未按要求使用 ,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他人可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举证责任在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被视为有效使用。
    注册标志为南斯拉夫文的“注册商标”或®符号。注册标志的使用是自愿的。
    八、南斯拉夫注册商标转让、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带商业或不带商业转让。可就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可以转让,转让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备案才可对抗第三方。
    备案所需文件:
    1.由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需认证;
    2.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的转让协议。协议中要求说明转让费用的数额。一般情况下,转让人的签字必须公证并经南斯拉夫使馆认证。受让人的签字不需要认证。
    集体商标不能转让。使用被保护的产地名称权利也不能转让。
    (二)许可
    商标许可只有在同时许可或己经许可保证注册商标所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批准。否则许可协议无效。
    许可协议必须特别说明许可的期限、许可的范围、是否独占许可及许可费用。
    许可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许可协议备案是自愿的,但备案后才可以对抗第三方。
    集体商标不能许可。
    所有转让、许可及其他移转文件都要首先经南斯拉夫联邦能源和工业委员会批准后才可到专利局登记备案。
    外国的药品商标只能转让给南斯拉夫企业,并不得再转让给外国企业。药品商标不能许可使用。
    九、南斯拉夫注册商标撤销
    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有权申请撤销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超过5年,在先使用人不得再对在后注册的冲突商标提出争议。
    撤销申请要向法院提交。"如果法院裁定有利于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人必须在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注册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候基于下述理由向专利局申请撤销某个注册商标:
     1.商标的注册违背了法律;
     2.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
     3.商标所有人的企业终止;
     4.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在南斯拉夫使用。
     集体商标的使用如果违背了使用管理规定,也可被撤销。
     十、南斯拉夫注册商标放弃
     1.商标所有人声明放弃权利,但须获得对该商标享有备案的其他权利的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2.未能及时支付费用。
      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失效后的1年间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申请该商标。
    十一、侵权
    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包括在包装材料上、在目录册上、小册子、说明书、广告、发票和信函申的使用)被视为侵权。模仿注册商标使用也被视为侵权。
    不管在类似还是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在南斯拉夫驰名的商标都被视为侵权。
    侵权诉讼要向主管法院提交。可以请求诉讼保全和法院查封等临时措施。
    可得到的补偿:禁令、损害赔偿。
    侵权诉讼可由商标注册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提出。
    在未授权使用集体商标的情况下,集体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可向主管法院起诉侵权,如自侵权起1年内未起诉,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起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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