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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1-18 12:34:00
    一、立陶宛商标法概要
    1.新的商标法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93年商标法。该商标法意在与欧盟规定和Trips接轨。
    如果立陶宛加人的国际条约与新商标法不一致,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2.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八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于1997年11月I5日在立陶宛生效。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区别并能够构成商标的标志,可以由下述标志组成:
    1.文字、姓氏、名称 (名字)、笔名、公司名称、标语;
    2.字母、数字;
    3.图形、徽章;
    4.三维形式 (商品形状、其包装或容器);
    5.颜色或颜色组合、组成。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不可构成商标的标记及其他标记:
     1.缺乏显著性;
     2.己变成习惯用语;
     3.包含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目的、价值、产地、产 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产品型号或服务特点;
     4.与道德原则和公共政策相悖;
     5.只包含产品形状、立陶宛国家现行及其传统名称或其缩写以及徽章、旗帜;
     6.末经有关当局授权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记;
     7.具有象征性价值的符号,特别是宗教符号;
     8.包含地理标志而使用该标志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导致立陶宛公众误认。
     四、立陶宛商标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件注册申请可包含多类商品和服务。
    五、申请立陶宛商标要求提交的文件
    1.委托书;
    2.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立陶宛商标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注册申请必须通过在立陶宛专利局许可从业的代理人提交。
    七、立陶宛商标的申请程序
    专利局将在收到商标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进行修正。
    如果商标申请以实质性理由被驳回,可以进行复审。申请被接受后,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缴付规费。
    八、立陶宛商标复审和上诉
    商标申请被专利局驳回后,申请人可自该驳回决定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还可于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上诉。
    九、立陶宛商标的异议
    任何人可在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答辩。异议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十、立陶宛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每次续展10年。
    十一、立陶宛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末使用可导致被撤销,除非有合理理由。
    十二、立陶宛商标的转让
    商标可带或不带商誉转让,转让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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