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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2-4 16:50:26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瑞典商标注册概要
    1.瑞典商标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I日生效实施。1993年1月1日被经修改后的商标法令取代。现行的瑞典商标法是于1995年l月再次经过修改的。
    2.瑞典商标法律规定,最先提出商标申请者将获准注册,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又规定,经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确立了良好信誉的未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享有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瑞典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注册和使用兼顾的原则。
    3.瑞典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标准商标 (含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瑞典,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
    5.瑞典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瑞典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任何以、图示或书写表示的标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个人姓名、图形、可构成图形的字母或数字。但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予保护。
    2.其他可获得注册的标记:(1)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特殊的贸易标记,且该贸易标记经过在瑞典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已经被公众视为某十企业的商品的标志;(2)任何个人在所从事的贸易活动中,按照良好的商业道德使用自己的姓名、地址、商号作为标记的权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
    仅仅由、或者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的表示商品的性质、构成成分、数量、用途、价格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原产地的标记,均视为不具有注册性。
    仅仅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且不能被视为图形的标记不具有注册性。但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记除外。
    但是,在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将会充分考虑所有现实情况,尤其要考虑商标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二)绝对禁注的商标
    1.未经有关当局批准,在商标中使用了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盾形纹章、旗帜;或者地方当局的印章;国家的证明标记或保证标记;或者任何容易与上述标记混淆的要素;
    2.可能对公众产生欺骗性的商标;
    3.违背法律和秩序或者有可能违反法律莉公共秩序的商标;
    4.含有易使人错认为是其他企业的商业名称,或他人的姓名或艺术家的姓名,或他人的肖像 (只要不是去世己久的人)这样一种要素的商标;
    5.含有使人以为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标题的成分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或他人摄影或设计权的商标;
    6.与他人在瑞典己注册的商标,或已经在先提交申请的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标;
     7.与他人已在市场上有营业的商业名称或商业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在该商标提交申请时,前述标记经过长期使用己经获得良好信誉。
      需要说明,对于上述4、5、6、7 条中所述的商标,如果经在先 权利人同意,而且商标也没有违背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可以获准注册。此外,对于商标申某些单独存在则不能注册的要素,注册时可以朋确提出放弃保护。
     四、瑞典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瑞典商标法令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基于其在先使用权反对他人的注册。
     在瑞典领土上没有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证明商标己经在其本国获得注册,且指定商品也和他的国内注册商标一致。但是,依据互惠原则,瑞典政府将可以决定哪些国家的申请人不必出示在他本国已注册的证明。此外,在瑞典没有住所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有关该商标的一切事务。这种委托代理必须在商标局登记备案。
     五、瑞典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至位于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专利和注册局。
    2.申请所需文件:
     (1)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要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如果申请人是企业,要写明企业的名称。此外,要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列出具体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及有关的类别;
    (2) 经签名的委托书(国外注册人必须有在瑞典当地的代理人。如果当地的代理消亡或死亡,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注销);
    (3) 商标图样l5 张,规格为8cmx8cm 。如系彩色商标,要另外再交10张彩色图样;
    (4) 如果请求优先权,须按照审查员的要求,提供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申请书复印件。
    3.专利和注册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如发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有不符合规定的其他问题,将通知申请人,'限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加以说明,或者进行修正。如果申请人没有按官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予以说明或修正,将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文件齐备,或者申请人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商标申请作了说明或修正,专利和注册局将对该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有无注册性和是否存在与之冲突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如果经审查,不存在法律所示的禁注情况,该商标申请将由官方予以公告。
     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和注册局提交对该商标申请的书面异议。商标申请公告两个月后元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准注册,准予注册的通知将予以公告。
    六、瑞典商标的驳回
    如果经审查,申请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或属于禁注条款所列的名称或标记,或存在与之冲突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专利和注册局将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接到驳回通知后,申请人必须在按规定期限 (通常是自接到通知日起4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向注册主管机关递交复审申请书。
    对专利和注册局驳回申诉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该终局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缴纳所规定费用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裁定后两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七、典瑞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典瑞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获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典瑞商标续展
    商标注册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交;也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日之后6个月内提交,但要缴纳额外的宽展费,申请续展时须提交续展申请书和3张商标图样。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其他问题,专利和注册局将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正。申请人按官方规定对续展予以补正或说明后,续展将予获准,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续展。
     八、典瑞商标的异议
     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和注册局提交对该申请商标的书面异议。如果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获准注册。
     对专利和注册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该终局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在缴纳所规定费用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裁定后2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九、典瑞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在瑞典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视为商标有效使用的情况,包括:
    1.在瑞典销售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在指定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标有该商标;
    2.将商标使用在伴随商品一同出现的小册子或说明书上;
    3.以订单为目的在商品交易会使用商标;
    4.在瑞典国内发行的刊物上的使用;
    5.在瑞典能接收的国内外广播申的使用;
    6.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将商标张贴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
    7.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在专利和注册局办理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由被许可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8.与注册时的外形略有不同,但没有改变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但是,使用由特殊字母",如:阿拉伯文字、中文、希腊文等构成的商标,不能视为是与之含义相同的拉丁文字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外,注册商标在某一类别的某些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用来证明该商标在与之类似的商品,甚至在其他类别上的类似商品的使用。
    十、典瑞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典瑞商标的转让
    商标可以随营业资产一同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当商标己构成营业资产的一部分以致于单独转让后,新的商标所有人(即受让方)对其的使用,很容易在一般公众申造成错觉时,则注册当局将驳回这种商标单独转让的备案。
    集体商标也可转让,条件是不会造成对公众的欺骗或误导。
    办理商标转让备案须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契约书和委托书。
    (二)典瑞商标的许可
    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必须在专利和注册局备案。如果注册当局认为这种许可会导致在公众申造成错觉时,将拒绝备案。未经专利和注册局批准并记录在册的商标许可,对于获得该商标权具有良好信誉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诉性。
    办理商标许可备案须提交经证明的许可协议摘录。
    十一、瑞典注册商标的撤销
    在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丧失,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商标的注册违背法律,而且不符合注册的理由始终存在时;
    3.注册商标所有人再也不从事商业活动;
    4.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时;
    5.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时;
    6.违反社会道德规范;
    7.商标自注册后5年,或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使用时 (详见"七")。
    十二、商标侵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所有人 (包括本文 "二"中所列的商标和其他依法获得专用权的标记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在先权利人的标记具有易混淆的近似性、并用在与前述标记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或使用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包装上,
或用于广告和其他资料上的标记;
    但是,对于本文 "二"之2申所述的经过使用获得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诉讼的提起,只能限定在该商标己确立起信誉的某一地区。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销售标有他人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同时,销售自己的商品零配件组件,企图在公众中造成他的零配件也是出自注册商标所有人同一家,或者已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样一种虚假印象时;
    3.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一个与他人在端典已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标记相同或有易混淆的近似性的商标或标记时,尽管使用的商品与他人驰名商标或标记完全不同,但只要这种使用牟取非法利润或损害了驰名商标或标记的信誉,或损害其显著性时,均被视为侵权行为。
    出现上述侵权行为时,国家检察官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在认为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符合公共利益时,对该侵权行为提出起诉。法院负责对一个商标或标记是否享有专用权利以及是否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侵权行为作出判定。一且经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侵权时,侵权人将被处以罚金或最高限为6个月的监禁。此外,商标侵权人将对由于其故意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对由于疏忽所致的侵权行为,赔偿额可以适当减轻。
    对于注册商标的侵权诉讼只能在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后方能提起。
    对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诉讼,只能包括自诉讼提起之日前5年之内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在5年期间,被侵权方没有提出过任何诉讼请求,将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应被侵权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命令将他人未经在先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的标签、包装、广告材料、商业宣传材料或其他物品上的商标或标记予以删除或改变,以制止不正当使用的发生。
    法院也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命令销毁标有侵权商标的物品,或者将侵权物品抵付给受侵权损害一方。
    法院会将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书复印件寄至专利和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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