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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混淆可能的总体原则

2009-7-5 21:53:25

认定混淆可能的总体原则

认定“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的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其127号问题中专门讨论了“商标法中的混淆认定问题”:

首先,它明确了“相关公众”系指商标使用中可能涉及的任何人,尤其是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使用者、操作者。

其次、它提出认定混淆的三条一般原则:

一、 应该结合相关的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公众的效应,进行商标比较。比较不是直接进行,而是一远一近的比较。

二、商标的产生的总体的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商标不应该分割成各个总分进行单独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能分割识别和记忆

三、如果的非显著部分在左右了商标的总体印象,除非两个商标包含近似的显著部分,一般不认为有混淆的可能。

再次、比较具体标准是:

1、  商标保护的范围取决于它的显著性,而显著性则取决于商标的独创性、任意性,商标使用及其文告促销的规模和长短,商标的声誉。如果商标合用方式不当,如将商标作为描述性用语使用,其显著性也可能削弱

2、  商标的音,形,义只要有一个方面近似,即可认定有混淆的可能。可果一个因素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则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及其综合效应。商标的使用方式如果可能使其中的某一因素的作用特别突出,如电话购物使发音成为主要的因素,则比较时应该适当给予该因素更多的考虑。

3、  如果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的翻译,并且相关公众知悉这一含义,则可认为两个商标之间可能混淆

4、  包含在系列商标中的共同显著成分如果出现在另一个商标中,则将构成认定混淆的重要因素

   最后、辅助的认定标准

1、  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与认定混淆的可能没有直接的关系

2、  混淆的可能应由相关公众中一个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及接受力来判断

3、  相关公众中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对此进行的科学客观的调查,可以认定中加以考虑,但不应强制要求这一调查

4、  商标或服务的性质,例如低价易耗品,可能会加在混淆的可能。但即使一些风险产品,如药品、认定时仍应适用通常的认定标准

5、  认定混淆的可能,应当以侵权发生之日为如果侵权持续存在,则持续期间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6、  实际混淆在任何时候都是混淆可能发生的重要的证据,但不应该作为一个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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