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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注册商标应注意几个问题

2009-7-5 21:57:45

在韩国注册商标应注意几个问题

 

 简要: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号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中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通过,历经两次1993年与2001年两次修正。中国也是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TRIP和《马德里协定》的协定方。

 

1、  保护原则:韩国和中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最早申请人有权获得注册。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而且各个申请人无法协议或达成一致,由韩国工业产权厅抽签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而在中国还要看双方使用证据材料,如果都提供不了最早使用商标时间,又协商不成的,可以抽签决。

 

 

2、  申请人资格: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注册申请;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与韩国签订有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在2007年2月12日商标局开始执行《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中国国内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提出限制,但是对国外的自然人没有效力,这导致了国外的自然人在中国申请商标享受超国民待遇。

 

3、  官方意见:韩国工业产权厅的商标审查官在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改的,或者发现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产权厅的意见;有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延期一个月。无故逾期答复或者拒绝答复工业产权厅驳回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对于工业产权厅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的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通过书面争辩无法通过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韩国工业产权厅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国驳回复审的期限是15日。

 

4、公告期:韩国的商标公告的时间为30天,如果在公告后的30天内没有任何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届时申请向韩国工业产权厅交纳注册费后就获得注册。而中国商标的公告期为3个月,且注册费用在商标申请时要提交。

 

5、  商标异议期: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0天,不能延期。异议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在异议期满后30天提交。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机会。在异议期经过以后,知识产权局会做出异议裁决。异议人未能在规定期限提交证据和理由的,审查官会依法驳回异议。异议人在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申请后不能上诉,但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无效。裁定商标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向韩国工业产权厅审判委员会提起复审。对复审不满,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6、关于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撤销

 

韩国和中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商标注册连续3年不使用,则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韩国规定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而中国规定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宽限期满未能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失效,并被依法注销。

 

韩国规定自商标失效日起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将享有优先获得该商标注册的权利。而中国规定自商标失效1年内,原商标注册人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将享有优先权。

7、转让:当商标注册转让时,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应一并转让的,如果不在并转让韩国工业产权厅对转让不予核准。在申请过程的转让也是被允许的。

 

8、关于无效请求:

 

(1)请求的时间:在商标核准注册5内提出。

(2)请求的条件:

 

A、 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1年内商标真正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韩国取得商标注册;

B、 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故意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使用在相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让消费者误选误认的。

 

这几点与中国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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