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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申请注册商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9-7-5 21:59:22
日本的商标注册制度与中国的商标制度有诸多相同和类似之处,比如,都以注册为取得商标权的前提,都采用国际分类,都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日本称为《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大类下分成诸多类似群,有异议程序,注册有效期十年且续展制度,三年连续不使用可以撤销等等。同时,日本目前已经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因此,有不少中国公司在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往往以其在中国从事商标注册之经验或以其从事商标国际注册的经验来进行日本商标注册申请。其实,日本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不少值得加以注册之处,否则可能会增加花费和影响实际权利范围。以下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对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需注册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商品、服务的分类和名称问题

    日本和中国一样,都采用《尼斯协定》(目前为第九版);同时,日本也编辑出版有与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近似体裁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在该基准中,同一类别下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多个类似群组;与中国一样,个别类似群组之间以及不同类似群组甚至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类似的情况。在日本的该基准中,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不如中国那样(这一点,在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商标指定日本时,特别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达官方意见)。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协定》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概作为可以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如果申请包含了日本特许厅认为不可接受的名称,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协定》中,也是要被拒绝注册的。因此,在申请前研究日本特许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十分重要,一旦日本特许厅就此发出拒绝注册的意见,答复该意见就会产生额外的律师代理费。

   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有公布有英文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同时还公布有日本版《可以接受的服务商品和服务名称清单》,供公众参考使用,中国商标局目前还没有类似清单公布。

   与中国不同,类别的名称以及类似群组的名称都是可以接受和名称,是时,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册中可以夸类别申请,从第二类别开始,申请费要降低近三分之一,同时,不少事务所的代理费也要降低近一半。此外,在同一类别中,没有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数目限制,也没有中国商标注册中可能发生的超项费。这些对于日本注册的申请人来说都是福音,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充分考虑所能够享受的权利,而不要根据在中国的经验忽视了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

二、关于事先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提交申请前的检索十分重要,日本特许厅的网站上提供有检索网页,但其功能十分有限,基本上只能作相同商标的检索,而对于商标相似与近似与否,在日本 是以发音为最重要的标准,再辅以含义和表现形式。因此,由中国商标代理人与日本律师共同进行检索和分析十分重要。另外,由于日本律师或代理人一般会要求知道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以便在相关类似群组中进行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检索的费用一般都是根据类似群组的数目而不像中国仅以类别数目来计算的。因此,在估计日本的申请费用时,需要将检索的费用(多个类似群组会产生成位费用)一并计算在内才不会超预算。

三、关于申请

   某些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为了节省费用,会要求其在日本的亲朋、客户甚至代理商标代为进行,但是,由于商标申请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强烈建议通过日本的律师或代理机构进行,以保证商标所有权的安全取得以及最大程度地得到权利。

   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可以通过电子申请,当时就可以得到申请日和申请号:一般在6--8个月就即可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会是通知交纳注册费用的通知书,要求在30天之内交纳注册费可以取得注册证。因此,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会比较快,在日本,有50/100至70/100的申请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交纳注册费时可以选择交纳五年的注册费或十年的注册费,如果只交纳了五年的注册费,五年届满时还可以继续补满后五年的注册费以维持注册有效;但是,多数注册人都选择一交交纳十年的注册费。注册公布后有两个月的异议期,即与中异议前置不同,日本的异议是后置。因此,申请人收到注册证后,一般还要经过两个月无异议后才相对安全。

   与在日本进行单独国家申请相比,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进行日本商标注册优点之一是节省费用,但是考虑到前述各种情况,就会理解到这种节省是有条件,即在没有任何官方意见、完全限于基础注册范围中,而且商品与服务的表述都符合日本法律要求,才会省钱,另外还有中心打击问题。当发生审查意见的情况时,该审查意见会以拒绝注册的形式通过国际局以英文或法文或西班牙(按申请时所选)直接通知申请人或国内代理人,并必须通过日本的律师或代表人进行答复。此时,日本律师或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通常会是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加上一半的申请代理费。当该拒绝注册的理由如果仅仅为商品名称的问题时,此额外的费用特别不值得,加上国际注册的指定的商标和服务的范围必须限害在基础注册的范转之内,对商标申请人而言也许并非是最佳选择。

  另外,如前所述,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比较短,甚至短于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十八个月,这一点对于需要尽快得到注册的申请来说也是可以考虑的因素。

  虽然马德里议定书申请注册有许多好处,但是与单独国家申请相比,仍有不少缺点,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的个体情况,决定采用何种途径在日本注册商标。

四、关于注册商标的撤销

   在日本,注册商标可能被别人提出撤销的请求,其中,除了与中类似的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提出撤销情况之外,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不当使用也是会导致被撤销的原因之一,当然,这是针对不当使用比较严重的情况,也是在核准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使用注册商标。对中国申请人而言,小心使用注册商标以及认真保存使用证据对于维持在日本注册商标十分重要。

五、关于转让、同意书和放弃专用权

  在日本,商标转让与中国不同,没有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必须一并转让的规定。因此,存在这种可能性,即申请注册时由同一人进行,而注册后分开转让给不同人的情况:一种变化情况是,当申请受到他人在先近似商标的阻碍时,现行受让该在先商标以便在后商标得以注册,注册后再将在先商标转让回原所有人。

 由于此种制度的存在,在日本没有同意书制度

另外,在日本商标注册申请中,不需要对商标的个别组成部分特别声明放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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